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在同步保护未成年被追诉人及被害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提出刑事和解概念,允许特定轻微公诉案件纳入当事人和解的诉讼程序。因立法并未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有机结合,相对制约了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的发展。本课题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从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权利保障的视角,梳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现存问题,系统考察域外典型制度的运行模式,发现我国挡墙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结合我国多元化的调解制度,探索适合我国现实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机制,并寻找促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的策略。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和解;权利保障

一、文献综述

1.国外关于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现状

有关刑事和解的研究中,大多学者认为刑事和解起源于1974年的加拿大,认为加拿大的安大略省的一次“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是世界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更是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在刑事和解的模式选择上,美国、爱尔兰、瑞典和丹麦等国家,刑事和解采取“法庭审判外”的制度设置,未成年人案件在被提交公诉前就有特定的警官组织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具有程序的优先性。在德国等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与目前中国只能适用于轻罪不同,在它们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几乎所有的犯罪类型,不论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甚至是抢劫、故意杀人等重罪,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2.国内关于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现状

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不是起源于西方,我国在陕甘宁边区的时候就有关于刑事和解的相关立法,还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完全符合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在反复研究、试点、反思的基础上,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至此,刑事和解正式纳入刑事诉讼立法之中。毋庸置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是在和解的案件范围之内。但是,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具体的和解条件和模式,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效利用和解制度并体现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贯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是需要思考。

刘易东在《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一文中提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避免与因刑事追诉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省司法资源。刑事和解的开始阶段越早,其社会效果也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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