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
摘要:对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两种观点,通知对抗主义和通知生效主义,通说采取通知对抗主义,但也受到很多批判。《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争议问题依然存在。考查域外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和理论通说,以法律规定为准,从基础制度出发,明确债权让与通知法律效力的争议问题和研究现状。
关键词: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通知; 双重让与; 善意取得
关于债权让与制度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虽然制度日趋成熟,但其中部分问题仍然有较多争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该条文继承了《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因此争议问题仍然存在。
债权让与制度的创设,是基于其作为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债权人享有自由处分之权利属性,债权债务的流转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必须。
债权让与制度的规制对象是有价证券以外的一般债权,证券化债权的债权凭证即为债权本身,交付债权凭证即完成债权让与。而一般债权的债权凭证和债权本身是分离的,和物权转让的法律结构相似,面临第三人保护、权利冲突等问题。但因物权主要涉及有体财产,可以以占有或登记等公示方式解决。但债权是无形财产,如何确定归属、是否应进行公示、如何公示存有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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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
根据债权让与通知是否构成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通知对抗说和通知生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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