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问题
摘要:AI技术的发展,令国内外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讨论日益热烈。国内方面,在不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为多数说。而在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观点对保护路径的讨论中,主要分为狭义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说”和领接权说中的“数据处理权说”,其中lsquo;特殊权利说rsquo;支持观点较少。
关键词:人工智能; 版权; 邻接权;
- 文献综述
AI技术的发展,令国内外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讨论日益热烈。但在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获得版权保护,以及若能获得版权保护应当以何种方式保护问题上争议颇多。
在国际方面,在是否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上,最早规定“计算机生成作品”的英国《版权法》对人工智能作品的作者采取“必要安排人”设置方式,实际否定了人工智能非辅助创的可能,不符合欧盟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外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没有解决原创问题,另一方面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而不能被认为是保护该“作品”的合理模式。早年作出“机器创作作品”不被著作权法保护判决与调研报告的美国,在1986年也提出了计算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合作作者的可能。
2020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重启对人工智能问题的讨论,在会议内容的详细列举上明显具有人工智能作品与借助计算机系统创作区别的态度改变,提出了对人工智能坐作品法律地位重新定性的命题。
国内方面,在不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为多数说。而在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观点对保护路径的讨论中,主要分为狭义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说”和领接权说中的“数据处理权说”,其中lsquo;特殊权利说rsquo;支持观点较少。下文将就该两方面,对国内观点进行综述:
1、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问题上,学界多数持否定观点。可整理为以下四个角度:一、以曹新明老师为代表的著作权制度伦理考察,该观点认为,著作权法以创作的劳动理论或人格理论或功利理论为基础,无法包容评价人工智能系统的创作者身份;二、以王迁老师为代表的创作自由理论,该观点认为,创作行为应具有“自由意志”,即创作人在创作时可以自由跟随意志转变而进行无法复刻的创作,但对于人工智能系统而言,“算法、规则和模板hellip;hellip;如果将它们应用于原始材料之后,只要方法正确,无论由何人实施,获得的结果具有唯一性,就排除了实施者发挥聪明才智的可能性,导致相应的结果无法具有个性化的特征。”;三、以熊琦老师为代表的权利客体资格局限,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本身是权利客体,根据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间不能相互转化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被认定为客体;四、以丛立先老师为代表的人类主体,认为“所有的版权理论都强调版权作品必须是人类创作的作品,我国司法实践也同样认为,只有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才能构成版权保护的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