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制度对原婚姻关系的时空效力文献综述

 2022-08-08 02:08

宣告死亡制度对原婚姻关系的时空效力

研究综述

摘要: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变更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调整在于取消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区分了意外事件与一般情况宣告死亡的死亡的日期、增加了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可以阻却撤销死亡宣告后原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这些调整都体现了更加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与婚姻关系消灭的存在时间差,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溯及既往至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声明尊重了配偶的意愿,但需明确具体提交时间。通过对国外宣告死亡制度的研究,与我国的现状相对比,总结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得失,并对不足之处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宣告死亡制度;申请顺序;意外事件;书面声明;时空效力

  1. 文献综述

(一)宣告死亡制度概说

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为处理因为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而设的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移植了苏俄式宣告死亡制度,即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与宣告死亡制度。1988年施行的《民通意见》中第24-30条对宣告死亡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受到诟病。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制度做出了重要调整,促进了其发展。

1.《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调整

1.1取消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先后顺序[1]

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是否应有顺序的先后,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主张应有顺序先后的观点认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没有顺序的限制,就会导致当除配偶以外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而配偶不想申请宣告死亡时,会侵犯配偶的婚姻自由权。主张不应有顺序先后的观点认为,如果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不申请,那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不能申请,这使得失踪人遗留下来的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继承不能发生,会侵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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