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区域广告收益归属问题的法律研究——结合《民法典》新增规定文献综述

 2021-12-14 10:12

文献综述

当前,学术界对于小区共有区域广告收益归属问题并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研究方向,尽管其中所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权利保护、委托服务合同等大方面的学术研究较多,但是对于小区共有区域,例如电梯广告收益归属的问题往往缺乏理论研究的关注度和社会关注度。

其中例如何频的《论电梯广告收益制度》、马娟的《小区广告收益全权属法律问题研究》以及若干篇期刊报道有涉及该具体问题的探讨。

这可能是由于该研究范畴相较于物权法领域的其他大方面理论缺乏立法和法理支撑,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该问题涉及的《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法规定上主要集中在对共有区域的范围界定以及业主对共有区域享有的共同管理权,但是对于共有区域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对于学术研究领域产生了立法支撑的研究阻碍,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法官的审判依据也产生了空白,造成同安案不同判情况的频现。

对于小区共有的区域,我们常知常见的主要有小区内道路、小区电梯间、绿地、小区出入口道闸等,均属于业主们共同所有,在这些设施上安装的墙体广告、LED广告或是道闸广告牌等多种盈利形式所产生的收益,都应当归属于客体所有者所有,即共有区域产生的广告收益均应当归属于业主所有,而非私藏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腰包。

其中各文献均提到的一个法理研究方向,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对共有设施和区域享有的共同使用权、收益权、表决权以及监督权等,小区共有区域广告的收益理应归属于广告占用位置的所有权人所有和分配。

从另一角度分析,以电梯间内的广告为例,由于电梯广告具有强迫性,更容易促成业主消费,且一般电梯广告的以美容整形、招聘、房地产销售、外卖等,部分色情、暴露信息对于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将广告收益归于业主所有也发挥了其促使业主消费和对其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救济填补功能。

因此,各文献对于以公用电梯为典型例子的小区共有区域的广告收益的归属问题均持为业主共有的观点。

但是综合各文献提到的以及自己在生活中发现的普遍现状是,物业管理公司似乎与广告商对小区广告的投放和收益管理形成了熟练的产业合作关系,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私自隐瞒该笔收入,归为己有,加之多数业主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小区广告收益缺乏系统的监管和监督体制,导致物业公司私吞该笔收益的现象频频发生。

在《民法典》出台前缺乏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再加上没有先前的契约自治,业主的维权道路并没有十分顺利,难以实现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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