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3 09:12

文献综述

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熟,因为他们所造成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刑事责任年龄也因此下调,这就使得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惩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绝对重点之一。

但是正处于青少年阶段的他们,由于心智并未像成年人一样完全成熟,很容易在司法过程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此外他们也需要被区别对待,接受不同的教育改造,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在法律制度层面尤其是司法层面给予他们帮助,这样才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更有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

二、正文(一)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纳入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先后于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两次进行了修订、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对青少年生存权、发展权(含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保护、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以及对少年犯罪的司法保护。

此外,以宪法为基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为骨干,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为补充,以司法解释相配套形成了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非专门法体系。

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专门法与非专门法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虽然法律比较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如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收容教养制度,地区保护力度不平衡,因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必须被重视起来。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内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探索成果,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保护的重视,但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尚有一定差距 ,实践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也有待进一步厘清和改进。

特别程序包括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公开审理、少年法庭等等。

设置特别程序的意义在于: 一是专章的设置使长期处于边缘状态的少年司法制度正式登堂入室,少年司法制度不仅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而且也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终于获得了一席之地。

二是它将大大提高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尤其是将大大提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保护的平等性,缩小司法保护的地域差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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