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文献综述

 2021-11-02 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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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目前,侵犯财产性犯罪日趋多样,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与定性,给实务中带来一些困难。

法院将其他侵犯财产的罪名认定为诈骗罪时有发生,为财产犯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局面。

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研究者们从诈骗罪的构成要素着手。

我国学者主要是结合德日两国的刑法理论来研究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并将其作为诈骗罪的积极构成要件, 使之成为有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 这已经成为学界共识。

以处分意识要素作为切入口,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理论界有两种学说处分意识必要说与处分意识不要说。

处分行为必要说认为,处分行为中的处分意识是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处分行为不要说则认为处分意识不是必要条件。

大部分学者赞同处分意识必要说。

德国、日本及我国刑法的通说认为,处分有体物时,要求处分人具有处分意识(处分意识必要说)。

其主要理由是,如果持处分意识不要说,则诈骗罪与盗窃罪无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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