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外给付的返还请求权文献综述

 2022-09-03 10:09

论婚外给付的返还请求权

摘要:当前社会下,婚姻关系一方擅自将财产给付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尤其是为维持婚外同居关系给付其财产的情形也屡见报端,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引起了社会民众的极大关注。但是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未对婚外给付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在适用法律上,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此也多有争议。文欲与针对婚外给付的研究现状,包含赠与婚外同居关系人财产的效力问题,配偶如何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赠与财产的返还等,将问题聚焦在婚外同居关系人如何返还财产,配偶主张权利的方式上,以期可以对我国婚外给付的财产返还与否的两难问题有所贡献。

关键词:婚外同居; 不法原因给付 ; 返还请求权 ;效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日渐增多,而在同居期间也常常伴随着财产的赠与,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赠与婚外同居关系人财产的效力问题有很大的争议。我国长期以来就此问题并没有相关的民事立法,各个法院在审理相类似的案件时,都从考虑赠与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角度出发,但是在返还财产上不同法院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法院认为既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婚外同居关系人就应该返还所得的财产;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该种赠与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外同居关系人可以保有财产。有些判决也引起了争议和社会的讨论。尤其是在财产的返还问题上,民众大多不认同婚外同居的行为,多以支持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当法院判决婚外同居关系人返还所得财产的全部之时,民众则觉得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者似乎并无损失,也不利于引导社会良好的风气。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对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研究概况

(一)中外案例比较

郑永流教授曾在其文章中对比了中德关于遗赠案的判决[1]。大致情况如下:2001年泸州遗嘱案作为婚外给付问题上的里程碑式的案例判决,过去多年,但是其留下的问题仍值得思考。一审法院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的同居行为违法,其基于同居行为的遗嘱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属无效行为。因此,原告张学英要求给付受遗赠财产,不予支持。被告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予以支持。一审后,原告张学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理由同一审判决。

而在德国案情相类似的案件中,德国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1965年一名已婚但无子女的男子死亡,他于1948年在一份遗嘱中,将自1942年起与之像夫妻一样生活的一离异女士立为唯一继承人,这不仅排除了其妻子的继承权,也将其两个姐妹排除在继承之外。该男子死亡后,其情妇、妻子及姐妹围绕着遗产继承发生了争执。先是其情妇向柏林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唯一继承人。柏林州法院和州高等法院相继驳回了其情妇的申请。接着,其妻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四分之三遗产,而其情妇提出自己享有四分之一遗产。柏林基层法院的遗产法庭颁发了相应的继承证书。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他姐妹提出要继承哥哥的遗产,在形式上这是可以的,是合法的,但是在实体上是不合理的,是不应该予以支持的,概述之,理由有三:第一,被继承人将他的情妇指定为继承人,排斥了他的姐妹的继承权,并不违反5德国民法典6第138条第1款所规定的善良风俗,即不因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第二,继承主要受遗嘱自由原则的支配,如果没有排斥享有特留份权利的继承人的权利,比如他的妻子的特留份权,遗嘱自由应该有优先的地位。第三,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被继承人和情妇之间的情人关系,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但是它不决定遗赠的法律行为的不合法性或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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