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论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人们在享受网络快速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网络侵权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而网络侵权主体复杂、手段多样、取证困难,由此产生的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就成了如今现实而棘手的问题。因此,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如何认定网络侵权责任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深究的。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现状,该法中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定较为简单,用词较为模糊,给网络侵权留下了空子,不足以解决实际中复杂的具体问题。本文在对网络侵权责任与传统侵权责任的区别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探究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规范,为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的责任提出相关改进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 责任认定; 法律规制;改进方法

一、文献综述

一、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的区别

(一)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本着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二)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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