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界定及保障
摘要:认罪认罚自愿性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石。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部分措施和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尚未出现明确定义,保障自愿性的措施也不够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包括认识的明知性、评估的理智性、选择的自由性,判断标准可以分为自愿性标准和明知性标准。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具体措施包括减少审前羁押,完善值班律师介入权,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自愿事实被审理权以及反悔权。
关键词:认罪认罚; 自愿性; 保障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意义与目的
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正当性基础,正确界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通过各项制度、措施加强对自愿性的保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部分措施和制度尚未完全成熟,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尚未出现明确定义。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是被追诉人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干预,在记忆力、理解力等未受伤害的情况下,完全出于自由意志,选择认罪认罚。然而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自愿性的含义。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办案机关在审查自愿性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有:办案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参与,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存在不当承诺等。
然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时的内心真实情况,即其意志状态和辨认能力等,则经常被忽略,对自愿性的审查相对流于形式。因此,通过设计各种制度、措施来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有必要。本文将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理论界定和司法认定两方面入手,并且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保障。
(二)国内研究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