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
文献综述
摘要:信赖利益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再以诚实信用原则兜底;英美法系以允诺禁反言原则贯之信赖利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具体适用时需要法官对其加以解释。故英美法系较之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广,由此导致两大法系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不同。我国主要通过缔约过失制度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学理界关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机会损失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对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限制又有三种不同观点。
关键词:信赖利益;机会损失;赔偿范围;
一、文献综述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上形成较晚的一项制度,它源于耶林的发现,耶林在《缔约上过失一一契约无效或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首次系统地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不过并未明确提出信赖利益的概念。对“信赖利益”这一概念进行系统阐述的是美国学者富勒,他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影响深远的三个概念------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接受了这一理论。我国作为采取缔约过失制度的国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缔约过失制度实现。在理论中对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存在争议,由于立法的不完备,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
笔者希望主要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这一选题内容进行研究,即通过对各种文献资料的搜集,充分学习目前已有的各种理论,对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的研究现状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提炼出目前的学术争议都有哪些,并厘清这些学说的主要观点及其合理性,为本文主题的研究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选取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比较总结,明确目前法律实务中损害赔偿这一块有哪些争议点以及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解决的,以寻求对争议问题最合理的解决方式。以比较法的视野研究德国与英美法的学说,并与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比较,以解决相关问题。归纳分析我国关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规范体系与司法实践,找出目前存在的不足,探讨解决办法。
这一选题对于司法实践也有指导作用。本文将通过对现有学说的辨析,对域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明确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机会损失,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由于现有立法对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规定的不完备,法官在审理时往往依靠自由心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赔偿进行裁判。显然,这种裁判方式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势必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因此划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明确其是否受履行利益的限制,总结机会损失的计算方法,能保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更加规范,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因理论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的不同,信赖利益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内涵与外延是存在较大区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