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当前,人工智能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其特有的不可预测性使人们既畏惧又期待。对这一新生事物应当如何定性还有待讨论,在当前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类创作的理念下,作为保护客体的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应当给予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存在诸多制度上和理念上的障碍。通过探讨作为非法人和自然人的人工智能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对生成物进行保护相关研究,以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提供思路。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保护; 独创性;

一、文献综述

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正渗透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工智能的高速进步推动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实现了人类社会的进一步解放;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以及大数据息息相关的概念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横空出世无疑会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制度造成系统性的冲斥,其中必然涉及对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定性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等问题。因此,探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应建立在厘清前述问题的基础之上,这是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客观理论前提。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性问题的研究是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的理论前提。

对此,王迁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展开研究前应当排除公认的不构成作品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成过程进行定性从而对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进行定性。同时他还指出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仅仅是规则、算法进行运算加工的结果,无法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因而不能成为作品。同时,Yaniskyravid也指出人工智能生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过程并不需要任何外界的激励,这一点与人类创作作品需要的外部激励不同,至此其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属性依然持否定态度。

也有一些作者以人工智能生成物为切入点展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理论研究。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客观层面出发,王小夏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关键在于该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同时他指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应当和人类作品的标准一致,只要其达到了和人类作品相同的标准就应当对其作品属性进行肯定。孙山以及易继明也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进行判断时应当遵从版权体系的客观标准而非作者权体系的主观标准,即他们认为只要人工智能符合作品的客观认定条件,人工智能生成物就可以被定性为作品而不应以其主观要件的瑕疵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直接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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