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究
——基于功能主义视角
摘要:自从《消法》颁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后,“知假买假”行为随之产生,并在特殊时期下得到了国家政策与舆论的大力支持,但知假买假现象逐渐泛滥致使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于是学理与司法实践上均开始关注“知假买假”的法律适用问题。大部分既有研究属于形式主义争论,在说服力、精确度、合理性三方面存在不足,故应转向功能主义,下文拟在整理现有成果的同时,试图提出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新建议。
关键词:知假买假; 惩罚性赔偿制度; 功能主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文献综述
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以来,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条文一直居于理论与实务探讨的中心位置,其中“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其中最具争议的课题。立法者面对此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希望借助司法实务界的审判实践与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交锋来探索经验。
在此背景下,国内对该课题的研究已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相关研究成果,但至今仍然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截至 2020 年12月1日,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北大法宝作为文献综述的资料来源,将相关学者的研究重点为分析线索,此课题的现有研究可归纳为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这两大基本研究类型。
(一)形式主义
其中以形式主义为路径的研究,依据最终成果又可将其划分为否认“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否定说和与之相对的肯定说,两者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三个问题:1、“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2、“知假买假”者是否因“知假”而使得经营者的行为不能构成欺诈;3、惩罚性赔偿在“知假买假”案件中的适用是否拥有正当性基础。由于《消法》对这三类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故肯定说与否定说双方均可在形式逻辑层面,构建出了两套完全相对立的解决方案,下文将以三个争议焦点为线索归纳相关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