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
摘要: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1985年北京规则确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护为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准则。如何推动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在体系上趋于完善,在内容上趋于健全,实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打击犯罪的目标是我国与国际接轨中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本综述分为国内研究和域外研究两部分。国内部分主要罗列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特别程序基本原则的学界探讨,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域外以美、德、日三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分别介绍三个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组织机构和特别方式,为提出针对我国国情下的完善方案作铺垫。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少年司法;特别程序
一、文献综述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
(一)立法与司法实践
在2012年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大陆建国以来第一个少年法庭,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道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次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或少年刑事审判庭,由少年法庭或少年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同年9月4日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有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多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法律依据,呈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混合,司法解释为主要法律来源的局面。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5年废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少年法庭制度。2013 年开始实施的刑诉修正案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添了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章,确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全面保障未成年人诉讼辩护权利的特别程序原则,设计一系列向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未成年被告提供特殊程序性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开展社会情况调查、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分案处理、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有条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同时,最高院法颁布了针对法院系统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通过),最高检颁布针对检察系统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年通过),而公安部出台针对公安系统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通过)就2012年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的各项规定进行了重申或细化了对应机关在其负责的刑事诉讼环节中所具有的权利及义务。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速裁和认罪认罚程序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相衔接,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
(二)理论层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