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视角下我国特殊管理股制度探讨文献综述

 2022-05-10 08:05

媒介融合视角下中国特殊股管理制度的探讨

文 献 综 述

  1. 国外文献综述

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并非新概念,Ithiel de Sola Pool(1983)在Nicholas Negroponte的传世之作《自由的技术》 (Technologies of Freedom) 中就写道, “一种lsquo;模式融合rsquo;的过程模糊了媒介之间的界限, 甚至连邮件、电话、电报这些点对点传播和报纸、广播、电视这些大众传播之间的界限也被模糊了。任何一种物理方式, 不论是电话线、电视线还是无线电波, 都能传输过去需要不同方式才能传输的各种服务。反过来, 过去由任何一种媒介, 不论是广播、报纸还是电话提供的某种服务, 现在都能通过不同的物理方式予以提供。”在 Ithiel de Sola Pool的基础上,Jenkins(2008)将媒体融合定义为“跨越多个媒介平台的内容流动, 多种媒介产业之间的合作, 以及受众行为的转移”。 Bolteramp;Grusin(2000)则从再媒介化 (remediation) 的角度出发, 认为媒体融合是“至少三种重要技术,即电话、电视和电脑的互相再媒介化, 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各种技术、社会和经济实践的杂合”。

如Jenkins(2004)所言, “媒体融合是一个过程, 而不是一个终点”。媒介融合在国内外普遍流行起来,而在传媒业态更迭创新之际,制度改革成为了核心议题,特殊管理股制度开始应用于文化产业企业。特殊管理股本质上是一种类别股, 是不按照“一股一票”规则的每股具有更高投票权或特殊治理权力的股权制度。这种股权制度有很多称谓, 比如双重股权、类别股、黄金股等。这一制度源于企业创始人对企业控制权的追求, 也源于西方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政府保有话语权的初衷。Jarrell、Poulsen (1988) , Anete Pajuste (2005) 等对英美两国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表明, 双重股权结构对于防止恶意收购具有良好的作用。Gompers、Ishii、Metrick (2006) 的研究发现, 双重股权的公司创始人会更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学者蔡雯(2005)提出convergence原义是“集中”,media convergence顾名思义就是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媒介集中在一起。目前国内外对“媒体融合”并无统一的定义, 大体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 徐沁(2009)认为,从狭义上讲,“媒体融合”指不同的媒介形态融合在一起, 形成一种新的媒介形态;而广义的“媒体融合”则包含一切媒介及其相关要素的结合、汇聚和融合, 如媒介形态、传播手段、所有权、组织结构等要素的融合。而李良荣、周宽玮(2014)倾向于认为, 媒体融合是指各种媒体形态的边界逐渐消融, 多功能复合型媒体逐渐占据优势的过程和趋势。它不是单纯媒体形态的融合, 更是一种全方位、深层次的融合。高钢(2007)提到,媒体融合不仅预示着媒体信息传播形态的变革, 而且预示着人类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陈力丹老师(2014)指出,习近平在2014年8月18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习近平对《指导意见》做了清晰的阐述, 为我国新闻传播业的未来发展规划了宏伟蓝图,我们要引进互联网思维, 推进新老媒体的“一体发展”, 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战略目标。

胡正荣(2015)首先提出,体制的创新是推动媒介融合最核心的要素,应按照业务流程和要素来重构传统媒体的内部组织结构。而肖叶飞、刘祥平(2015)则认为媒介融合需要规制融合,改变分业监管的规制体系,构建融合规制框架,按照传媒事业与传媒产业分类规制的原则,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从纵向统合型规制向横向竞争型规制转变。葛明驷(2017)随后提到,特殊管理股制度作为西方国家规制体系中的成熟经验在中国传媒业的应用,既是中国文化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具体要求,也是媒介融合需要规制融合的传媒业发展的大势所趋。金雪涛,张艺术,李波.(2014)指明管理股本质上是一种类别股,与证券市场上较为普遍的'一股一票'规则不同,它是每股具有更高投票权或特殊治理权力的股权制度。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产权的可分离性,由此吴敬琏(2010)阐述到,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企业的产权可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实现分离,如通过代理制度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即股东自己不经营企业,而由高层管理者实际控制企业,因此又被称为“经理人员企业”。周正兵(2016)进一步肯定正因现代产权的可分离性,可通过特殊管理股制实现现金流与控制权的分离,特殊管理股虽在分红上依然遵照“同股同权”规则按持股比例兑现,但在控制权方面却拥有了超额投票权,以便特殊管理股持有者能更好地掌握控制权。

中国传媒大学翻译的《报刊的四种理论》(1980)中提及,传媒业中的特殊管理股制度,即通过特定制度安排,让那些传媒企业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即“媒介有责任对各方立场都公平地加以报道,并保证大众能掌握充分的消息去加以判断”,这也是《纽约时报》所标示的“不偏不倚、无私无畏”的办报方针。周正兵(2016)质言之,特殊管理股制度是在新闻专业性与商业利益之间打造了一道防火墙:一方面,媒介私有化背景下,特殊管理股制度通过掌握控制权可避免被商业利益恶意收购,从而保障其公益性;另一方面,媒介专业化背景下,特殊管理股制度可通过设置编辑与经营分离,从而保障其独立性。卫志民、高美丽(2014)认为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中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次重大体制变革,是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是巩固文化安全的重要举措和进一步提高我国文化开放水平的重要途径。随后,陈孟(2017)用实证分析法,以国内第一家实现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整体上市的中央媒体人民网为案例,分析了其在媒介融合趋势下面临的经营发展压力,以及人民网试水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

叶春燕、王颜(2019)总结得出,当前传统媒体在媒体融合创新的大时代背景下既面临着挑战,也充满了机遇。特殊管理股制度作为新时代深化传统媒体改革的新举措,理应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研究探讨,为建立创新型的现代化传媒企业,在公司构建方面找到突破口、占得先机、实现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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