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法典》对工程合同无效时认定与处置问题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20 20:28:50

全文总字数:2207字

文献综述

1.1课题研究背景我国是长期以来的建设大国,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建筑业的地位举足轻重。

伴随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其中建筑合同问题尤其作为处理建筑行业平稳运行的焦点。

建筑合同关系到公共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经过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来确保正当性和有效性。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从项目审批到签署合同并执行等一系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为此,我国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当事人资质审查、合同实际履行等多方面进行统一的协调,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使建筑合同无效问题得到有效的规范,但在部分解释问题上,受制于原《合同法》与《司法解释》的分离以及规定上存在的歧义,仍然颇具争议。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是对工程施工合同立法问题的又一次完善,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指引。

1.2原工程合同无效问题的法律背景中国原有对于合同无效的解释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指因合同生效的条件严重欠缺,而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究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由此进一步细化为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工程项目因具备周期长、参与方众多且复杂的特点,仅凭《合同法》的认定远远不足以对工程合同有效性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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