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中学维修改造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文献综述

 2022-07-17 02:07

文献综述

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为了确保能够达到上述目标,招标投标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即招标投标制度。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出台招标投标专项法律并成立专门机构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行为。蒋瑞忠认为招标是招标人(招标单位)在购买大批物资,发包工程项目或某一有目的的业务活动前,公布有关项目标准或预期要求等招标文件,公开或书面邀请投标人(投标单位)在接受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前来投标,以便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定[1]。这就更需要我们通过招标投标制的国际比较研究,分析中国招标投标制度及其与国外有关理论、内容和实践中的差异,提高招标投标的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工作要求研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制度。而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不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制度,将既有利于减少信用不良问题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规范中国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中作用。此外,还可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科研院的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知识、信息以及经验借鉴。

随着世界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招标投标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企业工程项目建设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共同的规则。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或地区通过“招标投标”专项法律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行为。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中,运用于大宗商品或建设工程的一种交易方式。它的特点是由专一的买主设定包括商品质量、价格、期限为主的标的, 邀请若干卖主通过秘密报价实行竞争,由买主选择优胜者,与之达成交易协议,签订合同,随之按合同实现标的[2]。许高峰认为招标是一种买卖方法是业主选择最合理供货商、承建商或劳务提供者的一种手段是实施资源最合理配置的前提招标全过程是选择实质性响应标的过程,因而招标也是各方面利益比较、均衡的过程[3]。而投标自然是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文件后对发包的工程项目或业务进行解析后对招标单位的回应。

对于国际招标与投标,刘慧教授[4]所阐述的定义:国际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商品、技术和劳务的买卖方法。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它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采购单位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的商品或建设项目的各种交易条件,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报价;然后,招标单位再对所有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选择其中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签定合同,使交易行为付诸实施。

招投标制度及法律是为了招投标而存在。这就让我们不得不需要了解招标投标的意义:招标投标是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的一种手段。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其基本要求是市场公正、机会均等、自由开放、公平竞争。只有资本要素在社会上自由、畅通地运行,资源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招标投标的“三公”原则,契合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同时,对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来说,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重要环节,能够促进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招标投标不仅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质量、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4]

当我们在拟订招标文件时,对合同的类型和范围应妥善考虑,,研究采取哪种方式对发包人最为有利。对成套供应合同应尽量避免而应适当分项,以吸引大小承包商的兴趣,特别是要适应国内厂商的能力。但也不应分项过细,人为地使一项或一个生产系统搞得支离破碎,造成前后互不衔接,管理困难,甚至导致以后施工和验收时发生问题[5]。投标后一般用综合评分法来评审投标文件。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分类后分别赋予不同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细分的小项进行相应的打分,最后计算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书为最优。而评标价法:是指评审过程中以该标书的报价为基础,将报价之外需要评定的要素按预先规定的折算办法换算为货币价值,根据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投标报价上增加或扣减-定金额,最终构成评标价格[6]

在招标投标及其发展策略的研究中,招标投标的过程,本质为工程项目建设中投标方与中招标方二者的博弈,即招标方与投标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活动而获得共赢甚至多赢的结果。因此,招标方与投标方都会采取某些发展策略和各自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行为,在不违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与工程项目建设总体利益的前提下,达到最大化自己利益的目的,也就是“不同投标者的效用一方面会受到自身收益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某些相关因素的作用”。计算出招投标过程中竞争对手与“投标方”的人数,由构出的建模型看出,竞争者个数与合同的规模及他们的意图等因素有关。我国《政府采购法》36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更是有相关的一般性条款和法律条款。一般性条款主要对招标程序、合同文件中 的名词定义和解释、工程师与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和权利、合同文件的构成、顺序及相关规定、招投标及履约期间的通知形式及地址、合同使用语言、合同协议书 及相关证书要求八个部。以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为例,该条款具体规定了工程师 的资质,工程师要履合同规定的任务,无权对合同做出修改,但工程师有权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权力。除非事先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权力前需要得到雇主 的批准,否则工程师有权力按合同规定进行批准、证明、同意、检验、指示、通知等行为。[7]法律条款主要包括合同适用的法律、雇佣劳务人员的工资、食宿标准、 安全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出现争议时的仲裁及裁决、履约解除、防止行贿、要求保密、强制保险、相关权力及专利权和特许权、税收义务、施工材料的釆购地点、合同转让与工程分包以及提前竣工或者延误工期的相关法律规定。[8]以开工、延误及暂停程序为例,合同规定在工期开始前天,工程师应该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开工后要尽早实施相关工程项目,不得故意拖延。梭工时要事先获 得检验通过,并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如果由于变更、合同款中规定的原因、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政府行为、癌疫等造成的雇佣人员或物资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或由于雇主或其他承包商妨碍而导致梭工时间延长 ,则应该由承包商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做出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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