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效益评估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28 09:12

全文总字数:3704字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缺陷消费品召回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市场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

美国是世界上首个制定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制度初始用于对缺陷汽车的召回。

二、我国产品召回现状及研究背景我国在1993年颁布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4年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2007年相继出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上述法规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的合理利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资源,完善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三、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许多学者对缺陷产品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其中主要涉及缺陷法律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缺陷风险评估等方面。

《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1]一书中,对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和功能、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做出了阐述,分析了中国产品的召回制度和特殊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关系,为探索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方向。

林建军[2]从消费者的角度针对消费品召回的特点进行分析,明确了消费品召回过程中的实施者、召回对象和召回形式,分析消费品召回存在的问题,点明了消费品召回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产品发展,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张天龙[3]等研究了缺陷产品给生产者、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以及如何处理好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各要素的关系,构建了生产者自主召回过程中的召回决策与补贴决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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