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问询函监管的制度背景现行的监管体系在现行监管体系中,以处罚公告为代表的行政处罚性监管和以问询函为表的非行政处性监管是我国监管机构的常用监管措施。
[1]处罚公告等处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较大;而以财务报表问询函为代表的的非处罚性监管主要针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需要上市公司之后进一步补充说明。
相关制度规定信息披露直通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是上市公司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将拟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直接提交给指定的披露媒体,再由交易所再进行事后审核的的一种信息披露方式。
[5]2014年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全面采用直通披露,范围涵盖全体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这种监管模式从事前审核变为事后监管,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理念的鲜明体现,在这种理念之下,以问询函为代表的非处罚性监管的地位更加突出,越来越受大家的关注。
年报问询制度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交所和深交所针对公司年报、公司公告内容、信息披露事后审核时认为存在瑕疵等,就可能向上市公司发放问询函,要求公司及时书面一一回复(一般为发函日起10日之内回复)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
对于一些重要或还未解决的问询事项,监管机构还会进行再次问询,被问询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问询函,则需向监管部门出示书面申请书并对外披露。
此外,大部分问询函还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对相关问询事项发表专业核查意见同时有些问询函还要被问询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问询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2]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此外在第六章中还注明: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本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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