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视角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2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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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存在着城乡二元结构,加上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村宅基地利用产生了一户多宅、空心村等一系列问题。

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它关系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能否得到相应的增加,财产权益能否得到相应的保护,同时也关系到能否活跃农村资本和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概念的界定1.宅基地 广义的宅基地是指所有用于建造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以供居住和使用的土地,它包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一切住宅性用地;狭义的宅基地是指农民为了建造房屋以供家庭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它仅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户的住宅用地。

狭义的宅基地即为农村宅基地,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宅基地及其以上相关建筑和附着物一并交由其他人拥有的行为。

目前常见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有抵押、出租、出让、转租、入股等方式。

[1](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 张勇(2019)[2] 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在市场上交易,加上已进城落户或有条件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缺失,受此影响,伴随着农业人口进城,农村的宅基地及农房常年处于闲置状态,导致村庄用地空废化现象十分严重。

严金明等(2019)[3] 提到宅基地制度限制、流转受限以及价值难以显化使得宅基地财产权难以实现抵押,且对于城市化或 准城市化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继承,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

自愿有偿退出制度难以构建完善,直接导致了宅基地大量闲置和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不愿意被真正市民化。

马晓双等(2018)[4] 认为我国多个地区进行农村土地改革试点以来,已经完成宅基地确权的农民,可以将宅基地进行抵押、担保、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等,但由于宅基地确权工作并未在全国各农村地区普及,因此没有取得宅基地确权的农民利用宅基地取得收益的道路依旧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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