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和城市社区自治的演进文献综述

 2021-09-25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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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它第一提出了业主大会这个概念,并且还把名称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确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法律地位。07年,《物权法》出台,它更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的,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作为现代城市社区专业物业管理的伴生物,业主委员会和城市社区治理在当前阶段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中地位日益凸显。我国当前阶段的社区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社区治理本体是其类型的多样,社区治理主体有三大类,政府、居民(尤其是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三大主体都难以适应新阶段社区治理的需要。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1)从社区治理结构的角度,推进社区善治。

在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城市居住的空间不仅发生了变化,也带来了社区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新的治理主体的生成,由此形成了社区内部的利益纠葛与紧张关系。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研究员陈家喜在《反思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基于合作治理的理论视角》中认为,要推进社区善治,就需要反思现有的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基于合作治理的理论视角,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治理结构,构建社区主体间的合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者杨玉圣在《论小区善治与社会建设创新》一文中认为,在正视社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基本矛盾和主要问题的前提下,立足于业主自治与社区善治,讨论社区善治与社会建设创新的关系,有助于城市基层民主政治的生长。

(2)从社区治理环境的角度,改进治理结构体系。

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者蒋俊明在他所写《利益协调视域下城市社

区治理结构的改进》一文中认为,受到整个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格局变迁的影响,城市社区的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不断,这就意味着我国城市社区

的治理环境将发生重大变迁。由于缺少外部有效的政治引导和内部足够的凝聚力,城市社区自治很容易形成集体行动困境,导致社区内部各种利益纠纷难以解决,各种矛盾集聚。针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多中心但无秩序的自治困境,认为社区利益协调机制的完善关键在于改进治理结构体系,推动社区民主交往方式向深度发展。

(3)从社区治理创新角度涵养资源、重构结构、建设参与机制、建立组织保障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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