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文献综述

 2021-10-20 19: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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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我们迎来了被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大数据时代,而我们的生活也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大数据的广泛运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

搜索引擎掌握了我们平时的搜索内容;消费网站记录了我们的消费内容从而推导出了我们的消费习惯;社交网站包含了我们的社交圈层通过串联这些庞大的数据,就可以得到我们隐秘的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随之严峻起来。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问题新兴起来,行为人出售与贩卖从各种渠道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而衍生出一系列敲诈勒索、诈骗等下游犯罪,形成了相关的黑色产业链。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方法和犯罪手段也层出不穷。

作为公民身份和活动的识别,如何在日益猖獗的个人信息犯罪中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尤其是通过立法来建立一套适度的刑罚体系来打击这一领域的犯罪,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的重要课题。

二、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理论界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一些争议:一是立法方面,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和客观行为方式规定的问题:二是刑法适用方面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第一种观点是以周骞为代表的学者,在他们的观点中,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定义范围是相同的,一般情况下由民法、行政法保护即可,当侵害程度触及刑法这一最后防线时再启用刑法予以保护。

第二种观点是以学者赵秉志为代表,他们认为不同的部门法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应当是独立的、区分的,其中,刑法的保护范围理应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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