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法官的司法推理——以清朝名吏《张船山判牍》为例文献综述

 2021-10-19 2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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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我国封建君主政权的最后一个王朝,清朝的法制也是我国法制史的重要一部分。

清朝的封建法制的传承不仅相当完备而且还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制。

因此研究清朝法制史不仅可以了解传统法治历史如何终结,了解整个封建法制历史的一般规律性,而且还可以认识近代法治历史怎样开端。

司法推理即法律适用的推理,实质就是为判决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过程。

在我国,对法律推理的研究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逐步开始的,这些研究大多基于对西方法律推理思想和理论的二度发掘,立足于我国古代法官的司法活动的推理研究甚少。

换言之,我国的法学研究在实现成文法的法律效力方面的研究较为薄弱,更少涉及具体的法律推理问题的研究,因而针对清朝法官的司法推理研究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空缺。

一、国外相关研究概述本文选取时代为我国清朝时期,国外学者对于该时期的法学研究主要有滋贺秀三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和寺田浩明的《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

滋贺秀三较多研究的是传统中国的家族法和审判法,主要提出了审判中情理法的协调理论,为清代法官进行司法推理的重要特点之一。

寺田浩明的著作内容主要是我国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民间契约的形态及效力问题、明清民事诉讼衙门的听讼的程序以及审判中作为基准的情理问题。

他认为:皇帝和地方官员们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充当情理的最后决断者,在既有规则的前提下,以情理为目标追求衡平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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