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双重身份冲突及其协调文献综述

 2021-10-19 10:10

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一)立法背景

自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面临着巨大的改革,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检察工作出的重要指示,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而实行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制度。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2018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律解释》),自此行政公益诉讼得以正式实施。

(二)行政公益诉讼内涵

从本质上来说,学界主要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来行使纠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甚至相互推诿等行为的职责,及时避免公共利益的损害[2]。能为公益代言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能及时调查核实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又可以与行政机关形成执法的合力,促进解决执法难题,比起一般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公共利益,有独特的优势[3]。

从法律制度安排以及我国实际国情的角度来说,学界有统计数据显示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试点到正式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量大幅上升,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优势愈发显现[4]。同时,在党的领导下,行政机关觉悟的提高、法院司法判决强制力的保障,使得整个国家公权力机构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合力治理社会,共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国内研究现状

自2015年公益诉讼制度试行以来,学界围绕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理论定位和制度建设等课题进行了相当的研究[5]。但是伴随着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以及2018年《法律解释》的发布,一些新的问题也同时产生,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身份的认定以及法律地位研究[6]。

在2015年至2017年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学界对于检察机关以什么样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为适宜的问题始终有非常多的争议。

其中代表性的学说观点主要有:公益代表人学说、原告人学说、公诉人学说[7]。其中,公益代表人学说把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当作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以此独特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相比个人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维护公共利益的途径来说更为适宜 [8];原告人学说则基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作为诉讼参与人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其自然处于原告的地位,具有原告身份,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原告权利与法律地位[9]。但是实际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与案件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是通过法律授权参与其中,这又与传统原告的概念相违背;而公诉人学说则立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如同提起刑事诉讼一样代表国家来控诉被诉行政机关[10],但是这里却明显地将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性质相混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对危害社会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案件提起诉讼,而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人则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检察建议而提起诉讼要求其作出合理正确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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