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文献综述

 2021-09-30 22: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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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对于充分利用立法资源、保障区域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省级行政区域在配置地方立法权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毕业论文以《论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以江苏为例》为题,是希望通过分析江苏省地方立法权分配现状及问题,从理论上找寻地方立法权合理配置的途径,在实践上为江苏省提出方案,以此为我国地方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建议。本文中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特指设立了人大常委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因此对乡镇地方立法权及政府规章制定问题不做论述。

因为论文侧重于实用性而非理论探讨,所以此文献综述仅围绕地方立法权合理配置存在的争议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观点归纳与分析,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从另一个高度分析地方立法权配置问题,进而更好的为实践提供理论基础,提出更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一、大前提:地方立法权是否应该扩大

第一种观点,地方立法权扩大是必然趋势。此类观点一般从国内外制度对比、地方权力性质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地方立法权应该是普惠制而非特惠制。人民选举了自己的代表并组成民意机关后又不具有立法权,那么,民意机关就没有有效手段约束本行政区域内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无法有效地将国家的整体意志与本地意志结合起来、贯彻下去。因此,直接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不具有立法权是不合逻辑的,也有违法治的理性要求。从实际情况分析,这一观点是符合当今发展趋势的。但是同时也必须健全体制、把握不相抵触原则,以解决地方立法权扩大带来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必须限制地方立法权的扩大。该类观点认为地方立法权的扩大会导致国家法制统一的破坏,造成地方的混乱。但事实是,地方立法权的扩大是必然趋势,只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并不会造成地方的混乱。再者,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也认可了地方立法权的扩大。

二、较大的市的配置问题

在对较大的市的制度分析上,大体分为四个观点,我们暂且命名为否定派、肯定派、改进派和客观派。虽然这些研究对较大的市的立法权的性质、利弊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阐明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但是,首先,对于否定论来说,完全废除较大的市是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更何况也没有给出废除较大的市之后的相应替代措施。对于那些肯定较大的市的制度价值的观点(肯定派和改进派)来说,第一,这些研究基本都缺乏实践性,大多注重于理论上的唇枪舌战,而忽略了现实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二,缺乏思考高度。这些观点大多只站在该制度、该城市的高度,缺乏对如何在具体省份中配置较大的市的思考,缺乏理论创新。当然,笔者更倾向于改进论,但在此之前,必须清楚分析较大的市的制度意义与合理配置的方式。

以此为基础,关于横向配置地方立法权的问题也形成了不同观点。但是现在的此方面的提议不多,制度创新也不明显。

第一,完善较大的市制度。依然坚持较大的市制度的学者主张完善其制度,但是大多数对于如何在一定区域内合理分配较大的市没有过多论述。不过,有几位学者提出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配置机制的构想,这一想法主要是不支持地方立法权的扩展。例如杨小军、郭莲等都提出:既然较大的市是有条件和标准的,那么城市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也就存在一个符合条件和不再符合条件的问题。因此,应有正常的退出机制。目前我们没有退出机制,应该加以完善,增加退出机制,实行动态审批和管理。这一观点是缺乏审慎思考的。试想,一个城市的立法权忽有忽无,那么会对这个城市产生多大的影响?更何况这种建议明显不具有操作性,笔者认为不可取。

第二,取消较大的市,调整地方立法主体制度。这一类学者主张着手修改与地方立法主体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循序渐进的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具体做法是在现有较大的市的框架下分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一想法主要是在大前提上支持地方立法权的扩展,但是缺乏具体操作方式与配套措施,依然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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