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禁令的法理分析与程序设置文献综述

 2023-03-24 09:03

人格权禁令的法理分析与程序设置

摘要:在人格权领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充分研究人格权禁令的属性以及行使方式,有助于发挥人格权禁令的作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人身权益的圆满性。但关于人格权禁令的研究仍存在较多不足,笔者拟就通过归纳现有观点,总结其中的矛盾与不足并作出评述,使人格权禁令在程序上能有所适用,以期设计出公平、高效、及时的人格权禁令程序规则。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 行为保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生效,第997条专门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标志着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领域迈出关键的一步,属于重大的制度创新。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弥补人格权保护的短板,体现了国家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与尊重,但在《民法典》颁布后,无论是在我国实务界还是学术圈中,对于人格权禁令的研究尚存在许多矛盾,致使人格权禁令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常在程序与实体上陷入错误认识。

  1. 研究现状及主要观点
  2. 人格权禁令是一种独特的诉前禁令

该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该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是在借鉴我国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强化对人格权的救济而制定出来的,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责任形式、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所涵盖,具有独立性,也包含独特的适用条件:第一,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第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是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第三,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第四,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该观点的主旨是使人格权保护的时间提前,维度被扩大,保护的范围也将从实际遭受侵害的状态扩张到有损害之虞的状态,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1. 人格权禁令的具体实现参照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观点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撰写的民法典释义书中提出的,《民法典》第997条只是规定了民事主体除了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外还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属于实体法的规定, 至于如何通过程序加以具体实现, 其他法律对此有规定的, 应当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等, 皆可适用于人格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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