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办案制度改革文献综述

 2022-11-27 03:11

文献综述

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捕诉一体”为突出特征之一的“十大监察厅”内设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全面落实、上下贯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方法,所谓“捕诉一体”,是指对于本院管辖的统一刑事案件的各个办案工作,如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原则上均有监察机关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检察官负责。

“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一经推出,便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诸多学者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诸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对于“捕诉合一”还是“捕诉一体”的问题进行激烈的讨论,并且积极的关注着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的效用。按研究对象的不同,对现有相关文献整理与评述如下:

一、“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法理研究

此类研究专注于“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合法与合理性,着重探讨了有缘检察机关享有的,逮捕权和公诉权两项基本权力的配制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各方都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双方意见泾渭分明。针对各方意见的不同切入点,对于该问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批捕权和公诉权集中

针对“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体现出来的权力集中问题,主要有两个层次。

首先是批捕权和公诉权本身集中于同一机关。部分学者坚定的认为应将批捕权转交给法院,反对“捕诉一体”,支持“捕诉分离”是他们的权衡之计。学者孙长永在《lsquo;捕诉合一rsquo;的域外实践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和同一案件的后续诉讼活动的官员,不具备独立和中立性。“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赋予了检察官审前羁押的权力,缺乏必要独立、中立性。而学者叶青在《lsquo;捕诉一体rsquo;与刑事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再思考》一文中指出,司法竞技主义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相当距离,照搬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制度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学者郭晓东在《lsquo;捕诉一体rsquo;办案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思考》一文中指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据宪法,批捕、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实现法律监督权能应有之意 , 二者统合于法律监督权能之下,合一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权力集中于同一办案人员

该问题的第二个层次便是“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是否导致权力过度集中于同一办案人员。学者闵春雷在《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一文指出,批捕权本身便是一种监督权。个人能力有局限性,思维方式、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同一案件如国从批捕到起诉由一人审查,容易形成固定的思维模式,加之又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极易出现冤假错案。而学者张建伟在《lsquo;捕诉合一rsquo;的改革是一项危险的抉择?——检察机关lsquo;捕诉合一rsquo;之利弊分析》一文中指出,检察官在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这两种不同权利时,扮演的角色不同。前者是法官角色,后者则为控告者角色。而我国法律本身就要求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保持中立,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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