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18 02:11

文献综述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但近几年,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屡屡发生,较为典型的有:2001年引发全国热议的“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件、2009年被媒体广泛报道的罗彩霞案件,还有2015年被联合国官微转发引起轰动的周口女孩王娜娜案件。这些案件发生后,法律给予受害人的救济显得十分乏力。现结合本文主题,将受教育权领域的研究梳理如下:

1受教育权的性质探究

权利与救济是一项彼此呼应的设定,从功能来看,权利是救济的基础和前提。为系统介绍受教育权救济领域的问题,笔者首先将学界对受教育权性质的学说整理如下。

关于学界对教育权性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三种学说,即公民权说,生存权说和学习权说。公民权说认为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种观点以谢鹏程学者、孙葆森学者为代表,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从国家那里取得均等受教育的机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生存权说认为教育权利是一种经济受益权利,它以工作权、生存权为前提。具体表现为通过接受教育这一纽带从而使自己的物质精神生活达到较高的层次,这一过程是需要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加以保障的。劳凯声、龚向和、夏志文学者均持此类观点,劳凯声教授在其著作《中国教育法制评论》一书中提到“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实质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的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学习权说则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学习的本质意义在于个人的自身成长,该学说是世界教育理论的最新成果,以学者宋长军、尹力为代表,尹力在《试析受教育权利》一文中提到“受教育权强调了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可以把受教育权看成是对受教育权利的理论与突破,远远超出了lsquo;接受教育rsquo;的含义”。

2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路径探讨

救济是权利的保障,不同的救济途径皆是针对不同的理论基础来实行的,因而在理论层面存在的分歧导致救济途径的多重化。笔者梳理文献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救济道路。

2.1行政诉讼

此类观点是从受教育权是公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受教育权的主体双方是受教育者和国家,因而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龚向和、宋立会学者以及孙霄冰博士都提到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龚向和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救济的范围宜主要包括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升学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身份权、义务教育的免费就学权、获得学位证书等权利”。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高等院校在受教育权方面对学生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较为常见且有效的方式。

2.2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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