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文献综述

 2022-09-03 10:09

文献综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

摘要:随着当今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的产品与日俱增,相应的关于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也日益增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法律后果是导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侵权法中最核心、最为重要的问题,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既是构建产品责任规范内容和体系的指导原则,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指针。欧美国家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较为完善,通过国内外关于产品责任归责理论的比较,希望可以借鉴西方的理论研究,联系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我国的独特情况,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又可以与国际社会相适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 产品责任的研究背景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因存在缺陷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国内外学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属性,一般有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三种学说。合同责任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责任只存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在主体上不受特定主体范围的约束,不同于合同责任说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限定,在内容上包括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责任竞合说则认为产品责任属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它既有合同责任的性质,又有侵权责任的性质。该说认为产品责任既局限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又有致人损害的后果。但是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强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1. 国内外对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现状
  2. 国外对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现状

从国外各国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看,他们在对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合同责任到过错责任到担保责任到现在的严格责任,可见,国外的立法都越来越倾向于保护较为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如今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例如欧盟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87 年英国制定的《消费者保护法》,1998 年法国制定的《产品责任法》等。值得注意的是,“当今欧美各国实际上都实行了以严格责任为原则的产品责任法,值得注意的是严格责任并未完全取代担保理论,二者常常被轮流使用”。[1]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韦德教授所指出那样:“过错责任仍然存在,但现在通常只被视为第二道防线来辅助主要理论的严格责任,并补充可能的缝隙或缺点。”[2]

  1. 国内对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现状

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并于2000年7月8日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最主要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另外《民法通则》中将产品责任归在八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之中,《侵权法》对产品责任也有所涉及。

《民法通则》第122条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责任,佟先生主编的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中特别强调指出:“该条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对产品责任案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3]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说以著名学者王利明为代表。他认为“我国目前缺乏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4]多数学者认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以严格责任或称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他们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

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可见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5]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千省利、薛平智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刘冰沙的《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产品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其中,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我比较赞同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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