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效力文献综述

 2022-09-02 08:09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效力

摘要: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中,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无效说”。本文从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出发,研究学界关于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从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定分析阴阳合同效力问题。最后总结学界对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几种不同观点。

关键词:; 阴阳合同;合同效力

  1. 文献综述

(一)引言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对外的一份为“阳合同”,是双方虚伪的意思表示,而对内的一份为“阴合同”是由双方真实意思产生的。在房屋买卖中,存在两种以不同利益为目的的阴阳合同,一是行为人为了节约购房成本,逃避税收,将低房价的阳合同交给房地产中心登记过户。二是行为人为了申请更多的按揭贷款,以高房价的阳合同交给银行,从而申请贷款获得资金。由于有阳合同作掩护,再加上监管上的缺失,阴阳合同在房屋买卖中肆意横行。而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其原意,否认其有关阴阳合同的约定诉诸法院,该种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就成了问题。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效力问题引发了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形成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无效说”。

  1. 国内学者相关研究

关于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阳合同为通谋虚伪表示,阴合同为隐匿行为。前者无效,后者效力独立判断。学者韩世远认为“虚伪表示的效果通常是相对的无效,即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1]“学界通说认为基于虚伪表示所谓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2]但在实践领域,观点比较分散且划分较为细致,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学界的观点主要有“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无效说”。

1、有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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