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实证研究文献综述

 2022-08-05 09:24:10

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发展和转变,国家对于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刑事政策文件,如199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 《刑法》 第三十条专门规定单位犯罪的刑罚标准、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关于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gt;第三十条的解释》 以及2015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刑法修正案(九)》 。 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单位犯罪的罪名及其数量不断增加,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主要规定经济领域犯罪向非经济领域犯罪,甚至向实施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犯罪领域蔓延。虽然在某些领域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仍然存在差别评价,但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也还是出现了向自然人等一般犯罪主体接近的趋势。在这种趋势的发展下,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变化给单位犯罪无论是在立法亦或实践方面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境。这也就衍生出了应当如何规定单位的概念、范围、属性的问题和是否应当将单位设立为具有与自然人相并列的犯罪主体资格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内外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问题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加强对中国单位犯罪主体资格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1. 单位犯罪主体的性质

我国单位犯罪是来源于外国“法人犯罪”一词,但不同于外国法律明确地提出法人的法律概念,直接肯定或否定法人的主体资格,我国单位一词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概念。我国《刑法》第三十条仅仅列举了单位犯罪的法定形式,并没有做出对单位的法律概念及其属性的法律规定,缺乏对单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属性的规定。尤其在近几年中,随着社会经济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界限更加模糊。在我国目前缺乏单位的法定概念的情形下,应当借鉴国内外刑法学者提出的诸多观点来确定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的概念、特征,以明确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能否确立。其中主要包括:

(一)基于法人本体考察

  1. 单位主体拟制说

“法人拟制说”理论体系的初建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萨维尼在《现行罗马法论》的第2卷中指出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即仅固有法律上之目的而被承认之人格者。他进而认为所有的权利,皆因伦理性的内在于人的自由而存在。因此,人格、法律主体这种根源性概念必须与人的概念相契合。可见,萨维尼是在区别法人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属性的基础上来认识法人本质的。自然人为主体是法律当然承认伦理的人的结果,自然人的实体基础是伦理的人。法人的实体基础则是“人为创造的组织”,它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拟制的结果乃纯粹的拟制物。

国外法人拟制说支持学者认为,法人因与自然人的实体基础本质不同,而有不同的属性。首先,法人不具有意思属性,自然人以生物意义的人为主体基础,故能自负责任地形成其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法人的实体没有意思,不可能进行生物人意义上的作为。所以,法人没有意思能力,因而也就没有行为能力。法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精神病人”是法律上的意思完全伤残者。其次,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属性。自然人的基础是精神和物质有机统一的单个生物人。该理解表现在权利能力上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应有差别。法人只具有一般财产能力,只是“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

国内学界对法人拟制的研究主要来源于萨维尼和康德对法人提出的拟制和限制说。

康德认为,法律上的人是指那些能够以自己的意志为某一行为的主体。法律上的人之本质就是权利能力,如果具有权利能力就是法律主体,反之,则不是。萨维尼也正是在权利能力理论的基础上,对法人进行了定义:法人就是法律能力延伸至通过纯粹拟制而得以承认的人造主体,即法人实际是纯粹出于法律目的而被设想为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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