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亦或“贱讼”:清代基层诉讼中的逻辑与情理——以四川南部县档案为例文献综述

 2021-12-13 09:12

文献综述

传统中国社会存在着追求无讼与教化的社会理想,清代更存在着压制诉讼的国家政策,以无讼之名义行压制诉讼之实。

而以清代四川南部县档案为参考,可知一州一县之中,往往重案少,细故多,因此州县官审理的大多数案件是民事纠纷。

而清代的基层诉讼中,官府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逻辑是天理、人情、国法相结合,并且以情理为主。

由于清代的所谓民事审判,不以任何法律渊源或实定法为依据,断案的主要依据就是情理。

由于情理不过是深藏于各人心中的感觉而不具有实定性既没有成文、先例或习惯等任何实证基础,也完全不具有实定性,在这个意义上,只是自然的判断基准。

导致案件常常在不得不接受的情理范围内自然终结。

换言之,是官府的消极理讼,使个人寻求国家司法救济变得艰难。

在清代的无讼背景下,既因为官府由于州县理讼能力不济、体恤民众兴讼耗材、担心亲邻争讼构怨不提倡讼,又由于常导致百姓在诉讼中遭受惩戒、断伤颜面、不堪拖累等,使得贱讼的思潮应运而生。

尽管根据南部县档案所得的结论,并不足以代表清朝全国范围内无讼与贱讼思潮关系的普遍性判断。

但毕竟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以特定地域为中心,最后以揭示清代规律为宗旨,是以某地档案为中心研究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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