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1-12-12 11:12

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来自于德国《联邦环境污染防治法》(或者译为《公害防治法》)第53-58条的规定。

需要配备特定许可设施的经营者直接由立法赋予其法定义务,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公害防治代理人,同时立法对于公害防治代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直接作出规定。

特殊的地方在于,公害防治代理人仍旧是企业员工,并没有因为它法定的特殊地位成为公务员之类的特殊主体。

中国借鉴德国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的做法,以《安全生产法》和《食品安全法》为代表,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作为中国的公害防治代理人,与德国一样,以立法赋予法定义务的方式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企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在法律中明确其职责。

虽然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比,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的权利规定稍加详细一点,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尚不能促使这项制度发挥其价值。

本文通过明确公害防治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入手,明确其法律性质、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以此完善中国法下的制度运行。

二、相关研究情况(一)域外研究现状公害防治代理人制度是德国环境公法义务的延申,也是公法义务转移与协作共治结合的企业环保内控机制[1]。

因此,这项制度是德国环境法下的特殊做法。

日本、韩国有类似的环保领域的制度,但是对其法律地位并没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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