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引言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确认判决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各个法院对第七十四条的适用也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
杜睿哲在《通过正当程序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说过在大量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法官们各自的裁判规则。
关于 程序轻微违法的判定标准前提条件学界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分析,但尚不能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引。
李晓在《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判断标准决定了法官审判案件的结果,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结合审判实践裁判规则与立法文件相关规定,朱珉迕在《要消除程序规则上的模糊空白》深入研究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与违反法定程序、行政程序瑕疵之问的界限,明确程序轻微违法中轻微的认定标准,是解决同类问题异样判决困境的重要课题。
二、现阶段法院认定行政轻微违法概况(一)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司法裁判的数据分析查阅相关文献以及资料,杨文平在《摒弃内请严格程序》行政程序轻微违法规则在行政司法实务中的适用的情形已基木平稳,而事实上该规则的判断标准尚不明确,对法官审判及当事人行为的指引功能尚弱,亟需进一步细化。
彭小云在《湖南厅出台行政程序规则》程序轻微违法的判决数量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吴在存在《德国的程序规则》经济发达程度较低且地处偏远地区如新疆、广西、贵州等案件分布数量较少,西藏地区案件数量居于全国之末,尚无此类判决。
(二)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实务类型首先是法定期限的轻微违法。
韦杨在《优化调查令制度程序规则的建议》包括超期作出的行政行为,超期送达的行政行为等;其次是彭波在《群众有提议权监督权》步骤缺陷的轻微违法;第三是理由不完备的轻微违法。
刘成友在《尊重程序规则才有公平》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熊哲言在《论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认定》都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前提下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