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实证研究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此规定只是倡导性条款。尽管婚姻法在离婚事由和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了个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仍存在一些夫妻忠实方面真空地带。这样造成了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并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依据,也不可能依照个别判例对相关案件做出准确的裁判。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对夫妻忠实义务相关的规定和我国相关典型案例之实证研究,以此了解司法实践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尤其是忠诚协议的相关意见。这对于构建夫妻婚内民事责任机制,维护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夫妻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案例
一、文献综述
- 夫妻忠实义务之忠诚协议的法律界定
- 含义和性质
夫妻忠诚协议,在内容上既包括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是一种二者相互融合的广义契约,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第一,关于忠诚条款、忠实义务的规定;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的规定;第三,协议的形式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合同的一般要求。第四,该合同具有一般合同所不具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互融合的双重属性,而一般合同仅仅可以规制财产关系。综合上述要素,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以约定的方式所规定,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中若有一方违反其应尽的忠诚义务,则无过错的一方得以请求其给付一定财产的契约、合同或协议。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具体应从以下三点把握。第一,在时间上,忠诚协议存在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在内容上,该合同约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为若夫妻双方中一方违反其应尽的忠实义务则应向无过错的另一方给付相应财产。同时协议中约定的“忠实义务”主要指的是夫妻双方保持对彼此专一的性生活义务。第三,在目的上,该合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离婚时惩罚过错一方的同时,求得一定补偿。
- 忠诚协议效力论争
目前学术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两种主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是合法且有效的:首先,从构成上来看,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其次,婚姻忠诚协议有明确的婚姻法依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再次,从社会效果看,夫妻忠诚协议有利于规范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更可能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最后,从司法审判角度看,夫妻忠诚协议构件完整,发生争议时利益指向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具体,能够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1]]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无效:首先,马忆南教授认为夫妻没有忠实的法定义务;其次,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应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忠实义务不是一种法定义务,夫妻间是否忠实纯属私人契约,但要靠道德调整,法律不能随意干涉[[2]];再次,人身权不是个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来予以限制,应由法律规定,否则就是有违法律的;最后,夫妻忠诚协议中预先约定了损害赔偿额,这种赔偿额度因为是预先约定的,并非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而定,与损害赔偿的法理不相符,按照法律的标准计算赔偿的数额,损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不能以事先约定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