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告知同意原则——以酷狗实例为视角文献综述

 2022-08-18 11:08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告知同意原则研究综述

摘要:个人信息被不当披露、获取、使用是信息时代突出且不可回避的话题,而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自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资料跨国流通指南》中提出告知同意原则以来,告知同意原则有了长足的发展。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对告知同意原则进行了更为细化的描述。然而,在信息交互愈加频繁的今天,告知同意原则逐渐陷入了困境。本文收集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告知同意原则的相关文献,并对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前人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立法现状;隐私保护;告知同意原则;

大数据、物联网时代的到来,丰富、便捷人们生活方式同时,信息交互方式的增多以及交互频率的爆炸式上升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为寻求告知同意原则的出路以及为使该原则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同时也是为接下来的论文做好铺垫,故撰写该研究综述。本文搜集了国内外文献共20篇,这些文献的研究方向大致是以下几类: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辨析、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告知同意原则的起源、告知同意原则的现实困境以及告知同意原则如何走出困境。

一、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的属性之争

就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存在着不同观点。其中主流学说有四种:第一,所有权客体说。个人信息属于客体,是一种财产。这种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人格属性,财产利益只是人格属性的派生;第二,隐私权客体说。该学说起源于美国法,主张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利益。这种观点将保护对象限定的过于狭隘,只看到了隐私信息而忽视了隐私信息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第三,基本人权客体说。主要由国际人权组织主张,其认为个人信息本质上是基本人权。这种观点从宪法的角度透视了个人信息权,但并未界定权利的基本法律属性;最后,人格权客体说。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笔者较为赞成最后一种学说,人格权客体说既看到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属性,同时也没有忽视它能带来的财产利益。

学界除了对个人信息权自身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外,对与个人信息权较为相似的概念,个人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展开了争论,争论观点中区分说和交叉说是主要的两种学说。

区分说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主张的。这也是笔者更为支持的学说。区分说承认个人信息权和个人隐私权存在着一些重合,但更应该将着眼点置于二者的诸多差异上。从权利属性上看,个人信息权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于一身,且个人信息权能够为个人积极的行使,如基于本人的意愿披露数据以求个性化服务等。但个人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其不能主动去行使而只能消极防御,侵害个人隐私权造成的多是精神损害;从权利客体上看,个人信息权侧重的是个人身份的可识别性,从单个信息或者多个信息的结合中能否识别一个特定的人。而个人隐私权则更在意信息或私人活动的私密性,只要是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都可能成为隐私,而隐私一经公开即丧失了隐私的属性,但个人信息却可以多次授权、利用;从权利内容上看,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个人对于信息支配权,个人能够决定是否授权信息、于何时进行授权、事后进行授权的撤回等。而个人隐私则主要指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或私人活动,且该信息或私人活动不应为他人非法披露;最后,从保护方式上看,个人信息权主要是事前的预防,如网站的各种隐私政策,当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后,个人可诉求的除了精神损害还有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而个人隐私权的救济主要是事后的,对其主要是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救济。因此,应将个人信息权单独加以规定,不能将其置于隐私保护的内容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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