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保护文献综述

 2022-08-12 10:08

论虚拟财产保护

摘要:本文的第一部分从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入手,提出虚拟财产应当以物权为客体,其上可能存在债权和知识产权的观点。第二部分剖析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别归属、交错归属的原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则论证了网络服务合同的实质内容问题与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在此理论研究基础上,笔者于论文的第五部分论述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网络用户的请求权基础,网络运营商的刑法保护模式,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和网络运营商停止运营时对用户的权利弥补问题,并设计了相应的较为合理的认定与行为模式。

关键词:虚拟财产; 网络用户; 网络运营商; 所有权; 使用权; 物权; 债权;知识产权; 网络服务合同; 请求权; 数据交换服务

一、文献综述

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较2020年3月增长8540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0.4%。网络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相应的电子数据产生了一定的财产价值,被称之为“虚拟财产”,但是关于“虚拟财产”的范围与性质,经过近20年的讨论,目前仍是众说纷纭。2020年初,民法典发布,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的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这一规定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适应了信息网络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目前仍然缺乏关于虚拟财产的具体性法律法规。但目前关于虚拟财产的具体性法律法规少之甚少,各地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类案件时做法不一。学术界的观点也仍未统一,存在多种的理论观点。

虚拟财产的定义问题

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核心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学界大致有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1.物权客体说

物权客体说认为,物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即虚拟物,是互联网时代的物的特殊形式。在这种观点下,可以在网络虚拟财产上建立物权,而网络虚拟财产则是这种物权的客体。杨立新教授认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因此,虚拟财产可以与实体物一样在其上建立物权,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可以直接归纳到物权体系中。此种学说以杨立新、王中和等人为代表。

2.债权客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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