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摘要: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之上形成的继承编,通过对继承规则经过补充和修改,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笔者将通过就我国已形成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明确新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指导思想并分析其立法意义,通过对新老继承权丧失规则统一理解和适用,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示范性规定的适用方法,适当适用类推规则和补充法源,调整好继承法律关系,保护好继承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制度; 民法典; 法定事由;
一、文献综述
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学者就我国《继承法》第7条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并通过学者就民法典对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总结出广大法学研究者需要及时地学习新制度的立法理念从而更加合理地适用到实践中。
对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相关的论述:周相教授的《罗马法原论》用了整个第四编的篇幅介绍了罗马法中的继承法律内容,包括罗马法中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费安玲教授的《罗马继承法研究》从源头上对罗马古代继承制度的产生以及发展变化过程作了详细地论述;程维荣教授的《中国继承制度史》介绍了中国历史上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背景、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史尚宽教授的《继承法论》对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了体系性的阐述;陈苇教授的《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比较研究,同时分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对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立法的完善建议;和丽军博士的《继承权丧失研究》对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研究有一定的个人见解,比如“和文”认为继承人只要对其他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均应丧失,无论其是否以争夺遗产为目的;再如“和文”主张继承人无论基于何种法定事由而丧失的继承权都可因被继承人的原谅而恢复。
翟云岭、刘耀东在《论继承权丧失制度——以我国lt;继承法gt;第7条的修改为中心》中写道: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建议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作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同时,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当然相对丧失继承权改为须经被继承人表示丧失继承权。
诚然,如翟云岭、刘耀东两位学者所强烈建议,民法典在修订过程中不仅已经增设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而且还增设了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即规定了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