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数字金融相关研究综述
唐代史学家吴兢于《贞观政要》中言道“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此即为法能贯彻古今震撼人心的重要意义,亦为法自古而今作为统治领导阶级引导大众日常生活的基本准绳。中国法制从西周明德慎罚以礼治天下的思想到秦汉约法三章以刑统天下的思想观念转变,再从倾向肉体惩罚的刑罚体制到崇尚法制自由的民主气息,此展现了中国统治阶级领导的法制主张转变。
法是时代的产物,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现阶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中国法制体系顺应时代的快速发展,保障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高效运行。法具有显著的相对滞后性,一部新法的具体落地往往落后于新兴事物的发展。新中国自成立后的70年内,新兴事物不断涌现,其中涉及到民用航空航天、证券票据交易买卖、期货期权套期保值、跨洋跨国委托购买等各个领域。
2.1数字金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数字交互科技的推陈出新,依托其为基础的创新型事物也呈井喷发展趋势,而数字金融则是互联互通的科学技术下的新一代金融服务业产物,其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服务业相结合,涉及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银行、网络借贷、网络保险、网络基金等金融服务类项目。
正因为数字金融将前沿领域的计算机技术与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相结合,所以在国内外学术圈内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何宏庆1指出数字金融是经济高速健康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要贯彻“普惠”和“精准”相匹配的原则,保障数字金融在日常生活领域内的广泛应用,亦不能忽视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的困境难题并寻求数字金融的创新之路,同时从数字金融法制制度、数字金融大众教育、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注重监管体系建设、强化国际交流合作等角度提出建议;黄益平2认为数字普惠金融是普惠金融衍生出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对于数字金融发展前期的监管缺失势必不利于其将来的良性发展;卫晓峰3则透过数字技术融入金融服务过程中给关联方引起或者由关联方引入的各项风险,建议找准把握数字金融监管着力点鼓励数字金融的发展并防范数字技术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构建协调金融和通信的合理监管体系。
2.2数字金融法制建设是我国的必经之路
数字金融作为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创新事物,专家学者不仅强调其未来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还同时指出应避免 “一步并两步”求快的发展心态导致数字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缺失。杨松、张永亮4表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促成了以“数字”为核心的金融科技的新革命,金融科技的监管应注重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相机适用,保障数字金融监管的法制化;靳文辉5则探究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的“法权理论”,剖析得出数字金融交易双方间的非理性行为以及过度扩张经营自由权是诱发风险的重要因素,应加强公众参与金融交易的素养建设,实施“监管沙盒”以此规范数字金融发展并鼓励其创新;张永亮6分析得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多重监管主体导致的监管碎片化、金融科技产品创新厘定标准不清晰、监管机构指导协调不畅通等三个方面,明确以“数字”为依托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促进监管机构管理观念的变更;李有星、潘政、侯凌霄7等人整理了高端论坛“数字金融法治建设的理论及实践”的与会纪要,会上专家学者对数字金融发展中法制建设瓶颈进行探讨分析并从地方关于数字金融的立法、数字金融时代的商业信用立法、涉及数字金融的司法仲裁等角度对数字金融的法制建设进行解释。
2.3国外数字金融法制监管体系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