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创新视角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1-10-2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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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基于前人的研究,从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定义、知识产权的融资模式以及知识产权以地区划分为依据的分布特征三个方面对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现状进行分析,为第三章区域创新视角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类型创新与特征及第四章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效率的对策提供相应的背景分析。

1、知识产权融资的定义1.1知识产权的定义(Intellectual Property)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从自身智力劳动成果中获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对于创造者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其智力成果享有的独占权与专有权是保护的。

王爽(2019)认为,从本质上来分析,知识产权为企业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为知识产品或者智力成果,更是一种没有具体形状的精神财富与无形资产,主要是通过相当的智力劳动而获得的智力成果,其属性跟汽车、房屋等有形资产是一样的,均属于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都同样存在着明显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其中,部分影视或者文学作品、驰名商标或者重大科技专利所包含的价值很显然都远远超过了汽车、店铺、房屋等有形资产。

1.2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ng)田妍妍(2016)等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IP Pledge Financing)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当中的财产权等进行评估之后作为质押物,由合法拥有以上质押物的企业及个人向银行申请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这一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新型融资方式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王海粟等(2018)则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的定义为创新型企业为获得融资,作为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衍生债权等转移到特设的载体,该特设载体对知识产权、衍生债权等进行重新包装、信用评价、信用增强,并将这些资产作为担保物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证券的金融操作即知识产权证券化。

吴汉东等提出信托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自己所信任的受托人,允许受托人在委托人意愿下以受托人名义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即信托。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是信托的目的,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行为都受这一目的的约束。

信托不仅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法律行为,还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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