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监察权、检察权与警察权的关系结构文献综述

 2021-10-2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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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是由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监察法设定的一项权力,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行使。

监察权的内容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理公民和法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等。

监察制度在我国古已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设置的御史大夫,汉以后设置了御史台,至明清时更为都察院,中华民国时期基于五权宪法设置了监察院。

我国在成立监察委以前长期实行的是行政监察制度,属于行政权的自我监督,而现今的监察权则成为与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立法权平起平坐的宪法权力,这也符合世界各国在反腐败实践中设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的趋势。

监察权是否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学界存有争议。

检察权是由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设定的一项权利,由最高检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界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检察权就应当是宪法条文所表述的法律监督权,也有观点认为其是行政权或者司法权。

一般认为,检察权的内容包括了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审查起诉权。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针对的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比于监察权作为一种针对公职人员的对人权,检察院的监督权是一种对事权。

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仅针对两类案件,一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且此类案件监察委同样有管辖权,另一类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如有必要,在省检批准后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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