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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信息应用的侵权风险及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 2022-08-17 09:12:2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大数据时代,人脸识别信息应用普及,该项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创新,具有滞后性的法律却未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致出现了很多侵权风险问题。

我国尚未对人脸识别信息应用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公民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未来如何用法律规制其侵权风险是当今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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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1、对大数据时代人脸识别信息应用的范围和使用目的进行分析

2、对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应用可能造成的个人信息侵权风险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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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一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从民法总则的时代就备受关注。王利明、宋亚辉等知名学者在重点期刊中发表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意见和制度构想。随着时代的进步,在民法典编撰的背景下,程啸等学者进一步对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作了完善,有助于从法理原则的层面对人脸识别信息的应用侵权风险进行规制。

人脸识别信息应用是新时代的全新技术,目前技术尚未成熟,适用的管理混乱,我国学者对于其的研究主要从人脸识别信息应用的风险类型和对现在已知的风险提出规制策略。更多的只是介绍国外成熟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能提出结合我国国情的实际构想。

虽然国内的立法研究尚处于萌芽阶段,国外已经产生了很多成熟的立法。美国《停止秘密监控条款》、《人脸识别道德使用法案》等限制了政府对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权限;美国《生物标识符的获取及使用》、《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澳大利亚的《隐私法》对商业私人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行为有所规制。欧盟法对人脸信息识别问题的态度较为谨慎,现在尚未产生任何适用欧盟全体的法律规制,但是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信息收集明确了“达到适当的平衡”收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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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实务和学术资料,对重要的概念进行分析和定义。

其次通过对最新实务和立法的研读,探讨我国正面临的人脸识别信息应用的侵权风险的类型和目前保护的进步与不足之处。

最后是本文的核心重点部分:对人脸识别信息应用问题的规制。但并不局限于对人脸识别信息应用现有的侵权风险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而是通过现有民法体系下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的立法取向的分析,对比分析国外已有的立法模式,结合本国的利益诉求,尝试提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保护和规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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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现代法学, 2013(07):62-72.

2、程啸.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中国法学, 2019(04):26-43.

3、任龙龙.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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